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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毁损风险如何承担?法官这样判!

山东审判 2022-11-10

    



   杨海岩,巨野县人民法院龙固矿区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从被告潘某某处购买木材,双方约定合同细节后,潘某某委托司机刘某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木材起火损毁,导致张某未能实际收到木材。张某要求潘某某返还货款,潘某某拒不返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双方于2021年7月1日签订合同,已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原告住所,且原告已支付货款,现未收到货物,被告潘某某应当赔偿。

但潘某某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被告已经于2021年7月6日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原告。同时潘某某向法庭申请追加司机刘某及其挂靠物流公司为被告,称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事故毁损,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且因承运人未购买保险,货物损失无法通过保险进行赔付。承运人刘某及挂靠物流公司辩称,合同具有相对性,刘某只是与潘某某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不应当对张某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火灾事故发生时,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是否已经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该法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某约定收货地址为原告住处,被告虽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刘某,但未运送到原被告指定地点,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尚未转移,仍应由被告潘某某负担。因此,因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潘某某返还购买木材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虽辩称原告知道已委托被告刘某运输,且运费到付,但原告并非运输合同关系当事人,刘某系被告潘某某委托,其运输行为对潘某某负责,因火灾事故及其货车未投保保险而造成的被告潘某某的损失,被告潘某某可另案主张。被告刘某及其挂靠物流公司非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不需承担返还原告货款的义务。


法官后语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损毁风险由谁承担,那其他情况中标的物运输风险如何判断?


区分货物运输风险是否转移,主要应辨析《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如约定交付地点,卖方将标的物运输到交付地点后,风险转移;未交付,风险未转移;

2、如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卖方负担;

3、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买卖双方将标的物在所在地交付后,风险由卖方负担,未交付前,由卖方负担;

4、约定交付时间的,如卖方未按时交付,自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5、卖方将标的物放置于约定交付地点后,买方未及时收取的,毁损风险自交付时由买方负担。

本案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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