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毁损风险如何承担?法官这样判!
杨海岩,巨野县人民法院龙固矿区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原告张某从被告潘某某处购买木材,双方约定合同细节后,潘某某委托司机刘某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木材起火损毁,导致张某未能实际收到木材。张某要求潘某某返还货款,潘某某拒不返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双方于2021年7月1日签订合同,已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原告住所,且原告已支付货款,现未收到货物,被告潘某某应当赔偿。
但潘某某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被告已经于2021年7月6日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原告。同时潘某某向法庭申请追加司机刘某及其挂靠物流公司为被告,称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事故毁损,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且因承运人未购买保险,货物损失无法通过保险进行赔付。承运人刘某及挂靠物流公司辩称,合同具有相对性,刘某只是与潘某某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不应当对张某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火灾事故发生时,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是否已经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该法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某约定收货地址为原告住处,被告虽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刘某,但未运送到原被告指定地点,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尚未转移,仍应由被告潘某某负担。因此,因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潘某某返还购买木材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虽辩称原告知道已委托被告刘某运输,且运费到付,但原告并非运输合同关系当事人,刘某系被告潘某某委托,其运输行为对潘某某负责,因火灾事故及其货车未投保保险而造成的被告潘某某的损失,被告潘某某可另案主张。被告刘某及其挂靠物流公司非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不需承担返还原告货款的义务。
法官后语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损毁风险由谁承担,那其他情况中标的物运输风险如何判断?
区分货物运输风险是否转移,主要应辨析《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如约定交付地点,卖方将标的物运输到交付地点后,风险转移;未交付,风险未转移;
2、如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卖方负担;
3、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买卖双方将标的物在所在地交付后,风险由卖方负担,未交付前,由卖方负担;
4、约定交付时间的,如卖方未按时交付,自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5、卖方将标的物放置于约定交付地点后,买方未及时收取的,毁损风险自交付时由买方负担。
本案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推荐阅读
★10名基层法官线上谈,他们共同研讨了哪件重要事?
★高益民:明确目标聚焦重点补强短板全力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取得扎实成效★收藏!“两招”,轻松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父亲起诉儿子索要“带孙费”,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开展金融纠纷电子诉讼试点工作的通知
特别提示: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
交流思想、碰撞观点、
展现风采、养成气象
—— 山东审判微信公众号主旨
”
本期编辑:王露爽、李俊钰
编辑团队
冯艳楠、李 宁、王露爽
冯丹丹、李 静、李俊钰
投稿邮箱:sdspbjb@163.com
长按指纹
一键关注
满意请点赞哦~~~